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扣划 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压力,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扣划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出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其公积金贷款的委托,在签订《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书》)后,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接受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每月或每年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直接归还其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委托扣划还贷的管理;公积金缴存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负责受理委托扣划还贷信息登记、公积金存款账户信息验证、委托授权书签订、委托扣划还贷授权变更、委托扣划还贷授权终止等业务。
第二章 委托扣划还贷办理对象、申请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委托扣划还贷办理对象
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有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第五条 委托扣划还贷申请条件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未进入集中托管或冻结、销户状态;
(二)与贷款银行约定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账户,经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成功扣划还贷1次以上。
第六条 委托扣划还贷方式
委托扣划还贷分为逐月扣划还贷和逐年扣划还贷两种方式。
(一)逐月扣划还贷:公积金中心依据《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于每月20日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
(二)逐年扣划还贷:公积金中心依据《委托授权书》的委托,每年1次按指定时间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在选择逐年扣划还贷的同时,委托人必须选择降低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每月仍需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选择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必须一致。
第三章 委托扣划还贷执行、条件和规定
第七条 委托扣划还贷扣划执行时间
(一)逐月扣划还贷方式的执行时间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约定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二)逐年扣划还贷方式的执行时间为委托人指定的每年扣划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约定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首次扣划还贷时间必须指定在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6个月后。此后每年相同日期执行委托扣划还贷,直至贷款结清。
(三)委托扣划还贷执行时间只在约定扣划日期进行,其他时间不对公积金存款账户执行扣划还贷。
(四)为保证次月正常还款,委托人应于指定扣划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贷款银行查询扣划还款情况,在确认扣划还贷成功后,由贷款银行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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