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亿房网 亿房网 编辑 2012-05-16 14:59
【摘要】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按国家要求尽快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征求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市领导指示,市法制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起草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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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按国家要求尽快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征求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市领导指示,市法制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起草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的必要性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从主体上、法律关系上、管理体制上、征收程序上、强制执行模式上均改变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模式,建立了新的征收模式和征收与补偿制度。为尽快贯彻落实《征收条例》,切实推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权益和加快公共利益项目的进行,有必要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规章以规范和指导武汉市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办法》的起草情况

  今年1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废止《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时,市领导明确提出废旧要立新,要求尽快制定我市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此,市国土规划局在学习借鉴外地城市好的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办法》上报市政府后,我办广泛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专门到硚口区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基层部门、街道办事处和被征收人代表的意见,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区政府进行了协调,还专门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就《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办法》做了多次修改,数易其稿。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一)关于征收管理体制、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方式等问题主要是重申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关于征收管理体制。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规定,符合规定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房屋,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也可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关于征收的程序。国务院《征收条例》对实施征收的程序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办法》重申了国务院《征收条例》有关征收程序的规定,同时对个别问题予以了细化:一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二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三是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会;四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五是规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六是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关于征收补偿方式。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规定了被征收人享有就近还建的权利。《办法》重申了国务院《征收条例》的规定。

  关于强制执行方式。《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务院《征收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有关部门不得强制拆迁。

  (二)关于征收补偿标准,对国务院《征收条例》的规定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与补助和奖励。《办法》在重申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相关征收补偿标准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1、明确征收补偿实行补助和奖励制度。

  《办法》首次通过政府规章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问题予以了明确:一是规定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二是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5%的标准给予补助;三是规定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对被征收房屋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四是规定对被征收人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给予困难补助。考虑到各区情况不一,《办法》未对补助和奖励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只是对货币补助和建筑面积补助作了上限的规定,具体标准均授权各区政府制定。

  2、对征收补偿的保底政策做了适当调整。《办法》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或者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补足30平方米。而以前的拆迁政策则是规定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计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3、明确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办法》规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确定,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我市以前的拆迁政策关于停产停业的补偿则是规定,按被拆迁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对被拆迁范围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册人员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4、对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补偿办法做了适当调整。《办法》规定,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承租人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10%的补偿。原拆迁政策则规定给予承租人80%的补偿,给予产权人10%的补偿。

  5、明确了征收托管、代管产及宗教产房屋的补偿办法。对征收托管、代管产及宗教产房屋,以前的拆迁政策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但在政府规章中没有明确。目前的《办法》对以前执行的拆迁政策予以了明确,为征收托管、代管产及宗教产房屋的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余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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